交通运输部等二十三个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

文号:交搜救发〔2022〕94号

文号

交搜救发〔2022〕9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5/2022-00022

公开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主题词

海上搜救;应急

机构分类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主题分类

政策性文件

行业分类

水上搜寻救助打捞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海上搜救应急能力提升,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指挥有力,全面覆盖、布局合理,专常兼备、本领高强,反应灵敏、快速高效的海上搜救应急能力体系,最大程度减少海上人员伤亡、海洋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服务大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筑牢海上安全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更有保障。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国家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作用,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预防与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全面提升海上搜救应急能力。

坚持规划引领、共建共享。根据区域特点,着眼处置需求,科学谋划、分级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精准定位、分类强化、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我国海上搜救应急能力显著增强,实现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有效覆盖、高效处置,基本适应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需求。

到2035年,我国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全面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加充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指挥体系。

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企业的指导监督。(部际联席会议负责)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健全完善海上搜救应急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确保海上搜救应急工作有序开展。(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上搜救中心),按职责划定海上搜救责任区,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响应、科学应对,构建权威高效的决策指挥体系。(海上搜救中心负责)

(二)完善法规预案制度。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建设,健全系统完备、有效衔接相关国际公约的海上搜救应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交通运输部和沿海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加强动态管理,编制配套手册,常态化组织演习演练,提升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交通运输部等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海上搜救应急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决策程序,提升科学搜救应急水平。(海上搜救中心负责)

(三)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聚焦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突出重点水域、重要通道保障,编制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聚焦区域海上重大风险隐患,突出补短板、强弱项,编制实施省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聚焦多维衔接、兜底保障,突出全域覆盖、快速响应,编制实施地市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本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规划编制要统筹衔接、各有侧重、适度超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强对海上运输、施工作业、休闲旅游、体育赛事和渔业生产、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气象、地震、海洋灾害全天候、高机动、高精度的综合立体监测能力,强化监测信息协同共享,完善广覆盖、立体化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强化精准靶向预警发布能力。(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海上人命搜救能力建设。

加快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感知系统,提升海上目标自动感知和动态跟踪监测能力。加强海上搜救基地、应急值守待命点建设和布局优化,提升多层次、全覆盖、全天候的近海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深潜水装备、大型深远海多功能救助船、中远程固定翼飞机和大中型直升机等先进适用装备配备,加强专业救助航空器夜航、船机协同搜救、远程救援装备投送等训练,完善海上搜救应急空域保障机制,提升中远海快速反应能力。(交通运输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

构建海上溢油一体化监视监测体系,强化分析和研判,提升海上溢油预警能力。加强溢油源封堵、海上溢油清除、沉船存油抽取、油污回收处置等实用技术研发,加快大型溢油回收船等关键装备研发配备。鼓励各地以委托代建代管、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海上溢油、岸线油污清除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建管养用机制。(交通运输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能力建设。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先期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支持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处置预案,规范险情应急处置程序。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加大救援技术人才培养力度。(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船舶火灾救援能力建设。

强化国家救助打捞队伍的船舶火灾救援能力建设,提升船舶火灾救援装备现代化水平。指导主要港口依法建立单位专职灭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船艇、装备、器材,根据需要支援船舶火灾救援。新建大中型公务船艇应配备支援火灾救援的装备设施。(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强专业力量。

国家救助打捞队伍是执行海上搜救应急任务的国家专业力量,要突出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海上防大灾、救大灾的能力。聚焦急难险重任务需求,加快先进装备配备和技术迭代升级,加强实战化训练,提升大规模人员搜救、大深度饱和潜水、翻扣船舶被困人员快速搜救等核心能力。优化力量调动程序,提升跨区域快速调动、应急联动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适应海上搜救应急特点的保障政策、荣誉体系、优待机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结合辖区涉海产业布局实际,建立适应需求、特色鲜明的地方专业海上搜救应急队伍。(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十)统筹协同力量。

军队和政府部门所属涉海有关力量是执行海上搜救应急任务的协同力量,要突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聚焦协同应对需求,制定实施协同力量海上搜救应急装备配备指南、搜救应急能力培训大纲等,强化装备配备和队伍专业技能训练。健全应急响应、协同联动机制,规范力量调动及支持保障工作程序,高效参与海上险情处置。发挥协同力量装备队伍优势,在日常巡航、执法、训练等任务中有效兼顾海上搜救应急任务。充分运用现有军地决策议事协调机制,深化海上搜救应急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守一方、密切配合、高效联动的工作格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壮大社会力量。

从事涉海活动的各类企业及有关社会组织等是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要突出规范化、社会化建设。聚焦就近就便、快速响应等需求,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救应急队伍、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相关政策,支持渔船渔民自救互救。推动依法成立海上搜救领域社会组织,支持社会力量健康有序发展。健全社会力量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完善属地为主的力量调用机制,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的业务指导。加大海上搜救应急实训设施向社会力量开放共享力度。(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海上搜救交流合作。

积极履行国际搜救义务,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队伍管理运行机制,畅通国际海上搜救应急渠道,提升参与境外海上搜救应急任务能力。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等海上搜救应急合作,保障我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安全。(交通运输部、外交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医学救援和善后处理效能。

统筹优化沿海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和布局,加强快速转运通道建设,强化赴现场实施海上医疗救援人员的技能培训,完善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涉疫海上突发事件处置等机制。健全完善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机制,依规处置海上遇难人员遗体,妥善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部署落实到位。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将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单位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

(二)加大资金保障。

有效落实中央与地方在海上搜救应急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有关专项基金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

(三)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文化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海上搜救应急发展的良好氛围,提升从业人员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区域实际加强内河水域搜救应急能力建设。

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气象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地震局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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