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运〔2020〕66号

文号

交办运〔2020〕6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20-02326

公开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主题词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教育培训

行业分类

道路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要求,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方便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培训机构,及时公开信息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意见》规定,指导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其中一种及以上车型培训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知识培训能力,有序开展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要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具备培训条件的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地址、培训规模、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优化培训内容,减轻学员负担

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全面修订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督促和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新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货运教学大纲》,见附件)开展培训,推动实现学员“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核”,避免培训内容交叉重复,切实减轻学员负担。

三、严把培训质量,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监管责任,压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培训质量管理。要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对完成《货运教学大纲》培训的学员,及时组织开展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内容应包括机动车驾驶和道路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道路货物运输专业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等。结业考核合格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将《结业证书》信息存入学员档案,并及时将培训记录、《结业证书》等信息上传至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要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质量日常监管,通过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远端视频监控、查阅管理档案、结业考核巡查等多种途径,加强结业考核的动态监管,依法严格查处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改进服务方式,提高便民水平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做好与全国驾驶培训数据交换与服务平台的联网对接,强化与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的信息共享,方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上传信息,便利驾驶员信息查询、异地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申领和发放工作,并为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换证、补证、变更和注销提供便利。

五、实施分类管理,确保平稳过渡

对于已通过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原规定颁发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在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前,对于已报名未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已参加但未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驾驶员考试需求,优化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安排,方便驾驶员参加考试。

对于在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前取得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制度改革实施后初次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货运教学大纲》,对驾驶员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驾驶员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对于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后申领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货运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驾驶员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六、把握工作节奏,稳步推进改革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自2021年3月1日起,不得再组织开展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已完成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驾驶员提供的《结业证书》和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经登记并与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或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信息比对核实后,颁发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并将相应材料存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在改革工作全面落地实施后,要及时向部书面报告。

七、强化组织领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从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统筹部署安排,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要做好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切实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改革发展环境。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

抄送: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人民交通出版传媒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职业资格中心,部法制司、人事教育司、科技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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