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44号(工交邮电类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提字〔2020〕34号

文号

交运提字〔2020〕3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20-02315

公开日期

2020年08月26日

主题词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公文类型

其他

谷树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引导支持共享电单车发展、促进城市绿色安全便利出行的提案收悉。我部会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发展取得的成效,在系统分析我国电单车发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鼓励共享电单车使用的意见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部将会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认真研究借鉴。

2017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鉴于电单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火灾安全隐患突出、电池污染严重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单车。

共享电单车进一步拓展了应用范围和出行场景,满足了社会公众短距离便捷出行需求,提升了出行效率和舒适性。正如您所说,共享电单车的运营,将部分取代私人电单车的使用,有利于集约使用电单车、推动淘汰超标电单车和减少电单车充电引发的火灾隐患。但共享电单车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弊端。公安部认为,共享电单车主要服务于中长距离出行,与公共交通形成竞争,不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导向;共享电单车质量大、速度快,骑行人员不固定,超速、逆向、闯红灯行驶和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多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共享电单车还存在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风险。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交通出行结构、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安全等情况,目前宜保持共享电单车政策的连续性,待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电单车生产技术进步情况再综合研究。

下一步,我部将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协调联动,密切跟踪共享电单车发展情况,及时总结相关经验教训,统筹平衡安全与便利出行的关系,评估完善共享电单车发展政策。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按照安全第一、包容审慎、因城施策、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确保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的前提下,稳步探索共享电单车发展政策,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出行安全。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部门及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3772。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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