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安监函〔2023〕1630号

文号

交办安监函〔2023〕163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24-00005

公开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主题词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行业分类

公路建设;港口和航运设施建设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做好《办法》实施各项工作

(一)全面实施资质许可网上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ttiis.cn/,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进行。申请人通过检测信息系统直接向申请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接收来自许可机关的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补充材料和现场核查通知等信息;许可机关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开展受理、审批,抽取专家、公布资质审批结果,以及办理有关事项变更等。

(二)行政许可受理和专家技术评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许可机关受理后,进入专家技术评审阶段。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专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开展技术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行政许可机关可按要求公示专家技术评审情况。

(三)优化质量检测从业环境。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可获得纸质资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通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快清理废除妨碍质量检测机构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及做法,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

(四)有序做好新旧证书衔接。持有原部质监机构能力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按照以下原则做好新旧证书衔接:一是等级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的甲级和交通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可申请换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与等级证书一致,具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换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部审批;二是等级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的甲级和交通工程专项检测机构,需按照《办法》重新申请资质许可证书;三是鉴于《办法》规定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持有原部质监机构能力评定的桥梁隧道工程专项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按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部对甲级和交通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衔接有关工作安排,统筹做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质监机构能力评定的等级证书衔接工作,确保及时、平稳、有序。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夯实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检测机构动态监管,发现不满足资质条件要求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加强对检测机构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承揽质量检测业务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完善监管方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不断健全监管体系,以监督检查、信用评价、比对试验为基本的监管手段,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措施,推动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三)强化重点事项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重大项目、关键工程、危大工程的质量鉴定和工程事故鉴定等质量检测工作进行重点监管;对信用评价C级及以下的质量检测机构重点抽查;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的,一旦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抓好《办法》贯彻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准确理解掌握《办法》内容,加强对《办法》实施效果跟踪,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切实抓好《办法》贯彻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报部。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换发申请审核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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