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解读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22-00066

公开日期

2022年02月28日

主题词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解读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规章解读

行业分类

民航工程建设及航空运输业

公文类型

部令

日前,我部以部令形式公布了《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进行合格审定、加强规范管理是保障民航安全的重要举措。现行《规则》由原民航总局于2005年发布。近年来,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许可管理制度及监管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对维修人员执照类别等要求等作出了修改,相应地需要对《规则》中有关规定作出调整,以契合维修单位运行需要;国际民航组织对维修单位提出了关于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需要就此对维修单位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夯实安全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放管服”精神明确了监管措施。《规则》结合行业监管实际规定了维修单位应当向局方提供的年度报告内容;规定局方结合维修单位有关情况变化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信用监管有关要求,规定了信用管理专门条款。对于有多个维修地点的维修单位,要求其建立统一管理和手册体系。将维修放行人员的能力要求与修订后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关于维修人员的要求相衔接。在维修单位保持持续工作、运行管理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明确无需每两年对工作人员进行再培训。

(二)明确了维修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对维修单位开展维修活动必需的厂房设施、设备器材、人员配置、技术文件、维修单位手册,以及在维修过程中形成的维修记录、维修放行证明、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等具体事项作出了技术性规定。

(四)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设定了法律责任。结合行业监管实践,对维修单位不能持续合规、不满足技术性要求、不如实报告信息等确有必要设定处罚措施的情形,根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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