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组织2022年度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安监函〔2023〕1064号

文号

交办安监函〔2023〕106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23-00127

公开日期

2023年08月02日

主题词

水运建设;平安工程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港口和航运设施建设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应急管理厅(局)、总工会,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对“平安工地”创建示范成效显著、实现建设期“零死亡”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冠名为“平安工程”。现就2022年度“平安工程”冠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冠名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冠名范围。

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完工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整体或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重要单位工程。

(二)申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省级平安工程或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名单,或施工期间平安工地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均在85分及以上;

2.工程交工验收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后,12月31日之前;

3.项目施工工艺复杂、作业安全风险高或施工难度大、管理亮点突出,安全管理经验在省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

4.施工工期合理,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

5.项目施工期间积极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管控施工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经验突出,平安工地建设示范引导作用明显。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予受理冠名申请:

1.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违反招投标规定等问题的;

2.项目施工期间未落实国家、行业统一部署开展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行动要求,或执行不力、流于形式的;

3.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4.采用国家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

5.项目施工期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会等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挂牌督办的,或被媒体曝光,被实名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

6.未按规定实施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航道、船闸等工程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

7.施工中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8.未按规定落实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或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的;

9.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合格证书的,或证书有效期不能覆盖本人履职本项目安全岗位的。

二、申报对象和程序

(一)申报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且无不予受理申报情况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自愿原则,统一组织申请。

(二)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工作采用纸质材料寄送的形式,打印《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由本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辅以反映项目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过程和安全管理特点的PPT及短视频。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和电子材料(详见附件1“填表说明”),应在2023年9月8日前送至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推荐名额和方式

(一)推荐名额。

各地区推荐名额要统筹考虑本地区建设规模并兼顾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平衡,2022年公路水运投资规模2000亿元及以上的省份推荐名额不超过6个,1000亿—2000亿元的省份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500亿元(含)—1000亿元(不含)的省份推荐名额不超过4个,500亿元以下的省份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

(二)推荐方式。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推荐,形成初步推荐名单,征求同级应急管理和工会等部门意见后,出具书面推荐函报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023年10月9日前完成本地区汇总资料的报送工作。报送的资料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推荐函(明确推荐理由,并对本地区申报项目按照20%推广、30%借鉴、50%肯定的档次作出排序说明)、《项目申报表》、电子材料等一式三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平安工程申报推荐工作联系人并填写回执单(见附件2)。

四、冠名组织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开展平安工程冠名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负责实施。

五、冠名审核工作

(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

5.国家和行业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

6.本通知要求。

(二)审核方式。

采取程序审查、专家会审和三部门联合审定等方式,确定冠名项目名单。

1.资料受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各地区申报资料的受理。

2.程序审查。按照冠名审核依据,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复核,确认申报资格条件。

3.专家会审。会审专家组按照冠名审核依据,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与评价,按照申报项目总数的80%的比例,并根据项目安全管理特点、亮点、可推广经验,按照推广(20%)、借鉴(30%)、肯定(50%)的档次进行排序,提出平安工程推荐项目建议。

4.联合审定。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对专家评审结果组织联合审定,经审定通过的项目,对外公示一周。

程序审查、专家会审和联合审定等环节的事务性工作委托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具体承担,交通运输部安全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六、冠名方式和结果运用

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联合发文冠名。企业获得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可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良好证明。适时组织对推广档次的平安工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在安全生产评优评先时对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给予优先考虑。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申报参评资格。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冠名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冠名,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

(二)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审结果。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清退出专家库。

(三)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细化流程、严格标准,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核依据,结合本地区实际,共同做好推荐工作。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管工作中要坚持“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注重发挥平安工程典型引领作用,加快完善各等级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标准体系,加快推动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曹坤、杨幸龙,010-65293794、65292707。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 周晓明,010-64463460。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卢斌,010-68591840。

交通运输部安全研究中心 郭鹏,010-58314794。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赵乐,010-64868808转8005、18810405277。

附件:1.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申报表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平安工程”申报推荐工作联系人回执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