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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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审批事项 |
子项 |
审批执行单位 |
设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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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002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水运局 |
《国内水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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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5003 |
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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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5005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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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5006 |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管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第二十一条“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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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5007 |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管的主管机关”;第四十一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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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5008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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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5009 |
海员证核发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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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5010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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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5011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
海事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九条“外派海员类(不含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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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5013 |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七十条“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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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5014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
海事局 |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Ⅸ章 第4条 1应为每一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该证明文件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2船上应存有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以使船长在被要求验证是出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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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5015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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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5020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海事局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五十四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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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5021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
综合规划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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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5022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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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5024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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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5026 |
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
综合规划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7项“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机关: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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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5027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1.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
水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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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班轮运输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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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5028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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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5029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水运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项“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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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1 |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水运局、海事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8项: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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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5033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水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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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5034 |
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水运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线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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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5036 |
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审批 |
水运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十六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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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5037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海事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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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8 |
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
1.电台频率指配审批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第十八条“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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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台呼号核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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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电台交通系统固定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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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5040 |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
海事局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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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5041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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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5042 |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审批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管的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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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3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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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5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1.公路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
公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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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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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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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5046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公路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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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5048 |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公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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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8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
农业部渔船检验移转我部 |